進出口?;泛jP監管要求
(1)危險化學品:
依據危險品海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》、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》、原質檢總局《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》(2012年第30號)等有關規定,《危險化學品目錄》(2015年)中的產品,屬于法定檢驗商品。海關對進口危險化學品采取“口岸查驗+目的地檢驗”的監管模式, 進口危險化學品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向海關申報。海關對出口危險化學品采取“產地檢驗+口岸查驗”的監管要求。出口危險化學品的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向產地海關申請電子底賬。
(2)危險貨物:
依據進出口危險化學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》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監管。
(3)進口申報:
進口危險化學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向海關申報時,需按照危險品海運《目錄》中的名稱申報,同時還應提供下列材料:
1. 進口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符合性聲明;
2. 海運?;穼π枰砑右种苿┗蚍€定劑的產品,應提供進出口?;穼嶋H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名稱、數量等情況說明;
3. 中文危險公示標簽(散裝產品除外)、進出口?;分形陌踩珨祿蔚臉颖?。
(4)危險品海運出口申報:
出口危險化學品的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關申報時,按照《目錄》中的名稱申報,同時還應提供下列材料:
1. 出口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符合性聲明;
2. 《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》(散裝產品除外);
3. 海運?;肺kU特性分類鑒別報告;
4. 危險公示標簽、安全數據單樣本,外文樣本應提供對應的中文翻譯件;
5. 對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產品,應提供實際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名稱、數量等情況說明。
(5)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的檢驗依據:
我國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(進口產品適用);
國際公約、國際規則、條約、協議、議定書、備忘錄等;
輸入國家或者地區技術法規、標準(出口產品適用);
海關總署指定的技術規范、標準;
貿易合同中高于以上規定的技術要求。
海運?;烦R姷臋z驗依據:
聯合國《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》(簡稱“GHS制度”);
《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范本》(簡稱“TDG法規”);
《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》(簡稱“IMDG code規則”);
《危險化學品分類和標簽規范》(GB3000系列標準)、《出口危險貨物運輸包裝檢驗規程》(SN/T0370系列標準)等。(來源:12360海關熱線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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